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文旅行业全面复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苏州市、县级市(区)文旅部门全面加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我们选取了十大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公平正义得到进一步彰显,让文旅市场更加繁荣有序,让“法治”在文旅领域迸发更为闪耀的光芒。
2021年8月,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存在未要求实名认证的情况,立即组织对该公司以及该款游戏进行调查。经过远程勘验发现,该游戏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的游戏批准文号,但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也未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且未接入国家建立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性质、情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10月,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380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运营的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021年8月底,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执法部门坚决落实防沉迷工作要求、全力挤压网络违法行为生存空间的决心。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以来,江苏省内首个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罚网络游戏违法行为的案件,树立了全省网络文化保护的标杆。以案件办理为锚点,执法部门协同合作,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网格式监管体系。2021年10月,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落实网络防沉迷监管措施工作成效和办理的该起网游典型案件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三大中央媒体集中报道。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不仅需要依靠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承担这份责任,一起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形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合力。
2022年5月,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市网信办提供线索,反映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发的“某某”APP软件中含有宣扬色情的内容。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两次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某某”APP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在手机应用商店中,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的名为“某某”的APP向用户提供超短篇小说阅读。“某某”APP热门题材有破镜重圆、追妻、虐文、同人、纯爱、百合、强强、美强、渣攻、腹黑等题材,其中不乏淫亵性描写两性行为、同性恋行为的文字内容。该款APP在安卓、苹果应用商店均可下载使用,用户免费注册即可使用,并且不设注册门槛,不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某某”APP内还可以充值,用于购买APP商城中的物品,但APP商城中无销售记录。
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但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经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公司运营后台进行查看,“某某”APP尚未通过网上商城盈利。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络出版并传播有害内容,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前正处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类App层出不穷,不良内容暗藏在互联网的各个“角落”,未成年人避而不及,甚至有些人专门利用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引诱,诱导未成年人浏览,极大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是文化传媒公司擅自从事网络出版并传播有害内容的典型案件。这一行为的查处,一方面减少了该类网络出版物对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对当前五花八门的APP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猎奇心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浏览从而牟利的市场乱象进行了打击。
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用的App,家长有义务对孩子的使用动态进行监督,及时开启青少年模式,保障孩子健康用网。未成年人应当确立自己的人生目标,将重心放在自身成长发展上,不要被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引诱。同时,家长也不能视网络为“洪水猛兽”,而应该在暑期利用网络丰富孩子的生活,并帮助提高其辨别能力,远离不良信息。
对通过网络出版物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涉案企业违法经营情况一旦查实,绝不姑息,从重处罚,进一步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苏州市相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收到苏州市相城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群众举报线索,称某游戏疑似存在侵权使用的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 “某合击联盟”网站及某游戏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未查询到某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相城区某传媒工作室涉嫌在未取得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的情况下,在“某合击联盟”网站上向用户推广并运营游戏。执法人员对相城区某传媒工作室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未取得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的情况下,上网出版该游戏,游戏收益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同时考虑由于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情节较轻,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作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知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前,必须确保网络游戏已经通过审批。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得到的“审批文号”以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即为俗称的“游戏版号”。没有游戏版号,完成度再高、内容再丰富的游戏也无法正式上线运营。正规网络游戏从开发到上市,过程涉及到著作权人、出版单位、运营单位、游戏平台等主体。公众可登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网站,在游戏审批结果中查询某款游戏是否为正规游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一方面是保证游戏开发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是对游戏内容、游戏形式把关,避免游戏产品存在色情、暴力、赌博等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内容。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查处,文化执法部门持续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查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持续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
2023年2月,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市公安部门移送线月某日凌晨,常熟市某酒吧(该酒吧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违规接待未成人情况。
在案件调查期间,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又分别接到市检察院《关于姚某某故意伤害案磋商的函》和市公安部门的《公共场所涉嫌违法抄告单》,经多方调查,确认该酒吧在2022至2023年期间,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酒吧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0天,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场所,涉及到音乐、舞蹈、酒水等多方面的因素,容易刺激和放纵人们的情绪和欲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一种诱惑和挑战。若歌舞娱乐场所不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不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任由未成年人进入,就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危害。本案中,该歌舞娱乐场所未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未进行身份核验,导致连续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从而引发打架斗殴和伤人事件,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某虚拟现实体验店传播的电影、游戏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案
2021年12月,太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某虚拟现实体验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提供的VR游戏作品《末日余生》《凶宅恐怖直播》等与影视作品《诅咒之路》《恐惧之眼》等内容含有血腥、恐怖等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上述游戏与影视作品均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经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提供了《末日余生》《凶宅恐怖直播》《诅咒之路》《恐惧之眼》等含有一定血腥、恐怖内容的游戏与影视作品。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对于此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经营该产品时未针对未成年用户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事实。太仓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传播的电影、游戏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家VR体验店提供体验的VR游戏作品《末日余生》、《凶宅恐怖直播》与影视作品《诅咒之路》、《恐惧之眼》等含有血腥、恐怖内容。但是在危害程度上较难做出判断,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违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这一条有个关键条款“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其适用范围更广。采取这一条也反映了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给予了整改空间,引导健康发展,只要经营主体作出适龄提示尽到主体义务,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文化业态也同样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时代潮流,势不可挡。但是不管穿了什么科技外衣,用了什么高大上的科技手段,多数情况下,在内容呈现上无非是文字、图片、游戏、影视等人机交互的文化产品。对这些文化产品,剥去科技外衣,我们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对其进行内容监管。对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既要对创新开绿灯,又要对底线亮红灯。创新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守正基础上,才能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
2022年7月,孙某某与李某某为获取利益,协商共同组织老年人旅游活动。李某某找到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希望该公司与其共同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经协商,最终孙某某与李某某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57名老年旅游者,以“零团费”的形式将旅游者交由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赴青海旅游,该旅行社负责购买往返火车票、对接地接社等组织活动,与地接社商定根据旅游者购物分成比例和“人头费”后将旅游者交青海地接社接待。8月13日,因在行程购物店旅游者购物未达到地接导游要求,旅游团被滞留购物店,导致旅游者与导游发生矛盾纠纷,苏州某国际旅行社取消了预定的返程车票,最终旅游者自行购买火车票陆续返苏,引起群众游客强烈反映。
孙某某、李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包价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孙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9079元,罚款9.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旅行社不收取旅游者旅游费用,并与地接社约定通过旅游者消费获取返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27.57万元的行政处罚;案涉时原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作为旅行社案涉行为发生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其罚款1838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中,孙某某和李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为实现组织旅游者出游赚取购物回扣的目的,开展旅游宣传,招徕旅游者,收取旅游者费用,以自己名义与旅游者形成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虽然旅游活动接待组织由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该行为也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中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认定为“不合理低价”行为。在本案,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收取李某某或孙某某旅游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通过游客购物获取回扣利益,未向地接社支付相关旅游费用,且与地接社商定旅游者购物分成比例和“人头费”后将旅游者交青海地接社接待。最终因行程中购物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导致行程终止,旅游者滞留青海,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虽然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旅游者未购物而没有获取到购物回扣,但其以获取购物回扣为目的组织本次低价旅游活动仍然构成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违法行为。
该系列案件是典型的通过社区网络低价招徕老年旅游者,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随着旅游热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外出旅游的方式休闲娱乐,老年人成为跟团旅游活动的主要群体。旅游经营者通过组织免费旅游活动、送免费商品等方式与老年人建立联系,或者通过老年人相互介绍进行宣传旅游产品、招徕老年旅游者。老年人辨别能力较低,易被低价旅游噱头吸引、诱骗,且老年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权利遭受侵害后维权困难。近年来,文旅部持续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与此同时,老年人要进一步提升理性旅游消费理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执法机构也要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进一步提升文旅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2022年2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大连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份2021年12月赴海南“8天7晚环岛游”的团队旅游合同。该合同中告知游客大连某公司苏州分公司将委托“海南某某”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其无法提供与“海南某某”旅行社合作的相关材料,旅游合同中告知的“海南某某”旅行社真实性存疑。
经查,该团实际交由浙江某旅游公司操作。大连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浙江某旅游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2022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30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旅行社专门以老年人为涉猎目标,表面经营旅游业务,但实际是通过旅游拉近与老年人的关系,趁机给老年人“洗脑”,忽悠老年人购买大额旅游卡、储值卡。执法人员发现虽然该旅行社收取了高额旅游费用,但因为并非专业的旅行社,旅游合同签订的很不规范,旅游合同内容残缺、错误,合同中告知游客将委托“海南某某”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实际该旅行社并不存在,该团实际被交由浙江某旅游公司操作,而旅游者对此并不知情。一旦旅游行程中出现问题,游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游领域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老年游客的法治意识,加大旅游执法力度,用法治守护老年人的“诗和远方”。
张家港某工程队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泗浦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施工案
2021年12月,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泗浦遗址周围有挖掘机和工程人员在施工。经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泗浦遗址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一角,有2台挖掘机正在作业,一台正在深挖,已经挖了一个长约10米、宽约4米、深约4米的深坑,另一台挖机正在平整土地。经初步了解,施工方是张家港市某工程队,受张家港市某村委托平整土地。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该工程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初步核查后,2021年12月3日,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对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吴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工程队为张家港市某工程队,施工工程的委托方为张家港市某村,施工内容为清理垃圾、平整土地。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家港市某村工作人员许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双方具体委托事项和责任主体,并对双方是否知晓涉案地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泗浦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会同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对黄泗浦遗址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和实际施工区进行位置比对,同时邀请专家现场勘验,确认破坏程度。2022年3月3日,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泗浦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重要指示精神在基层落地的生动实践,为办理同类型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本案的查处暴露出文物保护单位的法人、施工建设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敲响了“文物保护不能只停留于文件和口头上”的警钟,推动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本案的办理使得文物违法案件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2022年8月,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对苏州工业园区某料理店检查发现该料理店在经营餐饮服务时,用场所内的电视机播放境外实时电视节目供场所内的消费者观看。
经调查,该料理店使用经非法改装过的网络电视机顶盒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涉案的网络电视机顶盒。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专用设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
国家对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依法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也不允许在公共场合播放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需求的单位,应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接收。
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12345举报,有多名家长反映其孩子于2021年在张家港市某琴行报名参加的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至今未能在官方渠道查询到证书信息,另有部分家长虽已拿到2021年的考级证书但在中国音乐学院官方微信也无法查询到相应信息。
经查证,该琴行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将考生报名资料和考级视频打包发送给没有承办单位资格的第三方个人进行报名,导致考生实际上未能参加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也未能获得中国音乐学院作出的艺术水平评定,并且该琴行向部分考生发放的考级证书被中国音乐学院认定为假证。张家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琴行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考级活动日益火热,本案所涉及的艺术考级领域是近年来家长和学生关注的热点,这类案件对学生造成伤害,对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培养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办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艺术考级活动,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机构采取线上考级,执法人员无法在现场发现违规行为,违法线索多数来源于举报,查办此类案件相对于传统案件有更大难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执法能力,另一方面,建议广大家长在选择考级机构时,可以通过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首页政务服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级机构查询)查询举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机构是否具备考级资质,同时要求查看承办单位与考级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核实承办单位组织考级活动的合法性,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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